1.应征地: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2.报名网站:中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
3.下半年应征报名时间:
男兵 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8月10日24时
女兵 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10日24时
4.应征报名对象:
男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4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出生);本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女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4年1月1日—2008年1 2月31日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 26 周岁。
5.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山东省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25645元/年。
7.入伍后选拔培养: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优先选取士官;参加军校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8.升学: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9.退役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退役后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有参加适应性培训待遇,加快实现军地角色转换。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11.退役后就业创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4)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对应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有效期可延长2年。
(5)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2.学校优抚:
(1)每年3月入伍的毕业年级学生,根据所学专业教学任务,经教务处和实践教学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视为应届毕业生入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应届毕业生(含3月入伍的毕业年级学生)参军入伍,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3)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4)在山东省内应征入伍的学生,在应征入伍前进行视力矫正手术的,凭《入伍通知书》与视力矫正手术证明和发票,学校给予1000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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