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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理论学习中心组在818会议室召开专题学习,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条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部分内容,2月1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规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紧扣“常”、“长”二字,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以期真正实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会议强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提示班子成员要脚踏实地的做好相关工作,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会议还强调,结合本次党史学习教育,班子成员一是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经验等贯通起来,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学党委及学院党总支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各支部要精心组织部署,制定学习方案,丰富学习形式,开展党性锻炼活动,保证党史学习教育发挥实效,防止流于形式。三要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把握历史方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看问题,主动担当作为,着力推动学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撰稿:郭锦翠 责编:魏超 终审:于斌]